西寧市城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檢一部刑訴〔2019〕55號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301041976********,漢族,本科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qū),住本市城西**區(qū)**路**號**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原系本市城西**區(qū)**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副主任。因涉嫌詐騙罪,經西寧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決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西寧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9月22日被西寧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逮捕。
崔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301211977********,漢族,本科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qū),住本市城西**區(qū)**路**號**小區(qū)**號樓**室,原系本市城西**區(qū)**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內科主任。因涉嫌詐騙罪,經西寧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決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西寧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9月22日被西寧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寧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崔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郭某某、崔某某在本市城西**區(qū)**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授意醫(yī)務人員辦理虛假的住院、檢查、處方、出院的資料,并由二人辦理出院手續(xù),并按虛假手續(xù)產生的醫(yī)療費用套取藥品用于家人服用,再向醫(yī)療保險機構提供虛假資料報銷藥品費用。被告人郭某某通過上述方式騙得醫(yī)保資金33577.72元,被告人崔某某通過上述手段騙得醫(yī)保資金17870元。
被告人郭某某、崔某某系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案件線索移送函,????到案經過,人口信息,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郭某某銀行明細、崔某某銀行明細,調取證據通知書,郭某某、崔某某身份資料,調取證據通知書,醫(yī)療保險結算流程,調取證據通知書,城西西寧市**區(qū)**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情況說明,服務中心報銷流程,調取證據通知書,西寧市基本醫(yī)療保險定點醫(yī)療機構醫(yī)療服務協議,調取證據通知書,住院結算單據,轉賬憑證、相關單據;2.證人證言:證人陳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郭某某、崔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崔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崔某某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二人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郭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間確定宣告刑,在10000元至20000元間確定罰金刑;對被告人崔某某在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一年間確定宣告刑,在5000元至10000元間確定罰金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城西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洪毅
書記員:楊忱博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崔某某現羈押于西寧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5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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