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楊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楊檢刑訴〔2020〕216號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421281973********,漢族,小學文化,公司員工,戶籍在安徽省**縣**鄉(xiāng)**村**號,住本市楊某某**路**弄**號。2018年2月因犯賭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拘傳,次日被刑事拘留,期間被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1日經本院批準,由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吳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101121972********,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戶籍在本市崇明區(qū)**村**號,暫住本市楊某某**路**弄**號**室。2018年1月因犯賭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間被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1日經本院批準,由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柳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101101982********,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住本市楊某某**路**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拘傳,次日被刑事拘留,期間被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1日經本院批準,由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劉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230622198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在黑龍江省肇源縣**鄉(xiāng)**村**屯,暫住本市楊某某**路**弄**號**室。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間被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1日經本院批準,由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吳某某、柳某某、劉某甲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楊某某**路**弄**號**室,利用從他處獲取的網絡“百家樂”賭博賬號和密碼,開設“百家樂”賭博盤口,并與沈某某(另案處理)負責賭場的日常管理、結算賭資等;被告人吳某某受郭某某雇傭,負責租借該賭博場所以及賭場的衛(wèi)生、飲食,有時暫替操盤;被告人柳某某受郭某某雇傭,于2019年12月至該賭場內,負責操盤、收取賭資,向郭某某及沈某某結算賭資;被告人劉某甲以及閆某某、朱某某(均另案處理)經郭某某許可,在該賭場內負責“接和”。
2020年5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民警至該場所搜查,當場抓獲被告人郭某某、吳某某,查獲電腦主機1臺、鍵盤1個、鼠標1個、PHILIPS牌電視機1臺等,從郭某某處查獲手機2部;同日,民警抓獲被告人柳某某、劉某甲,并從柳某某處查獲手機1部。經查,2019年12月至案發(fā),該網絡“百家樂”賭場的賭資數(shù)額為人民幣70余萬元(以下均為人民幣)。
被告人吳某某、柳某某、劉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證人劉某乙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9年12月,其得知被告人郭某某在**路**弄**號**室開設了網絡“百家樂”賭博盤口。被告人柳某某在賭場內負責操盤、收取賭資。被告人吳某某負責租借該“百家樂”賭博場所以及賭場的衛(wèi)生、飲食。被告人劉某甲在賭場內負責“接和”。
2.證人徐某某的證言,證實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其在**路**弄**號**室的“百家樂”賭場內參與“百家樂”賭博。該“百家樂”賭博場所由被告人吳某某租借?!?*”負責操盤、收取賭資,其輸?shù)舻馁€資通過微信轉賬至“**”賬戶中。
3.證人陳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9年年底至2020年5月,其通過被告人柳某某介紹,至**路**弄**號**室“百家樂”賭場內賭博。被告人郭某某是該賭場的老板,負責登錄“百家樂”賬號、結算賭資,郭某某不在時,由妻子沈某某負責賭場的資金管理。被告人柳某某在賭場內負責操盤、收取賭資,向郭某某及沈某某結算賭資。被告人吳某某負責租借該“百家樂”場所以及賭場的衛(wèi)生、飲食。被告人劉某甲與閆某某、朱某某負責在賭場內“接和”。其輸?shù)舻馁€資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給郭某某。
4.證人葉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其至**路**弄**號**室“百家樂”賭場內賭博。被告人郭某某是該賭場的老板。被告人柳某某負責操盤、收取賭資。被告人吳某某負責租借該“百家樂”場所。其輸?shù)舻腻X通過微信轉賬給郭某某或者柳某某。其在賭場內見過沈某某、朱某某、閆某某。
5.證人瞿某某的證言、《提取筆錄》、微信聊天及轉賬記錄截圖,證實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吳某某向瞿某某租借**路**弄**號**室,并通過微信轉賬分別于2019年9月6日、2020年12月16日、2020年3月15日向瞿某某支付租金14,400元、13,630元、14,400元。
6.《提取筆錄》、微信聊天及轉賬截圖,證實2019年10月,被告人郭某某和吳某某商談租房中介費事宜。同年12月16日,被告人郭某某通過微信向吳某某轉賬14,400元。
7.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接受證據清單》《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提取筆錄》、微信轉賬記錄截圖、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支付寶轉賬記錄截圖、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實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柳某某與徐某某、葉某某、陳某某等人間的轉賬情況,以及柳某某與郭某某、沈某某間的轉賬情況。其中,柳某某通過微信向郭某某轉賬賭資317,200元,向沈某某轉賬賭資14,500元,通過支付寶向郭某某轉賬賭資42,2000元,并且分別于2019年12月、2020年1月收取郭某某給付的工資共計7,000元。
8.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照片,證實2020年5月26日,民警在**路**弄**號**室查獲電腦主機1臺、鍵盤1個、鼠標1個、PHILIPS牌電視機1臺、POS機2部,從被告人郭某某處查獲手機2部;從被告人柳某某處扣押華為手機1部。
9.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延吉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經過”,證實本案的案發(fā)及被告人郭某某、吳某某、柳某某、劉某甲的到案經過。
10.被告人吳某某、柳某某、劉某甲的供述及辨認筆錄,對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及辯解,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柳某某、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吳某某、柳某某、劉某甲以營利為目的,共同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柳某某、劉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的規(guī)定,系主犯;被告人吳某某、柳某某、劉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郭某某、吳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吳某某、柳某某、劉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據此,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海市楊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夷嶸
檢察官助理張少男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吳某某、柳某某、劉某甲均羈押于上海市楊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四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三份。
4.被告人郭某某的辯護人邱祎琛,上海固金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援助);被告人吳某某的辯護人田云云,上海智鼎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援助);被告人柳某某的辯護人周紅山,上海市益昌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援助);被告人劉某甲的辯護人蔣春偉、張亮,上海肅瀾律師事務所律師。
5.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三百零三條……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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