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城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韓城市院二部刑訴〔2020〕29號
被告人郭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漢族,小學文化,住陜西省韓城市某鎮(zhèn)某村某組,系村民。20XX年X月X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韓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X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韓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XX年X月X日X時許,被告人郭某駕駛XXXX重型自卸貨車沿108國道韓城龍門段由南向北行駛至1070km+500m處時,將路上行人撞倒后碾壓,致行人當場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郭某駕車逃離現(xiàn)場。依據(jù)韓公交認定【2019】第19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人郭某負本事故的主要責任,無名氏(行人)負本事故的次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查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違法道路運輸法規(guī),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責任逃離現(xiàn)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韓城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韓煜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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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韓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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