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薊檢三部刑訴〔2020〕4號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225198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天津市薊州區(qū)。因涉嫌票據詐騙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薊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經本院批準逮捕,于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薊州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薊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票據詐騙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20日至2019年11月3日,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6日)。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3年至2014年使用空頭轉賬支票作抵押從被害人曹某某處借款人民幣660000元。曹某某提前扣走利息合計人民幣33800元。郭某某于案發(fā)前以現金形式歸還曹某某人民幣77600元,以轉賬形式歸還曹某某人民幣294700元,以轉讓債權形式歸還曹某某人民幣27000元。案發(fā)后,其親屬呂某某代郭某某歸還曹某某人民幣40000元,并與曹某某就剩下債務達成協議,曹某某對郭某某表示諒解。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4年6月份左右,從被害人趙某某處借款人民幣354400元,其中使用空頭轉賬支票作抵押借款人民幣99400元。案發(fā)前,郭某某歸還趙某某人民幣40000元。案發(fā)后,其親屬呂某某代郭某某歸還趙某某人民幣160000元,并與趙某某就剩下債務達成協議,趙某某對郭某某表示諒解。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5年1月份使用空頭轉賬支票作抵押從被害人劉某某處借款人民幣50000元。案發(fā)后,其親屬呂某某代郭某某歸還劉某某人民幣23000元,并與劉某某就剩下債務達成協議,劉某某對郭某某表示諒解。
綜上,在扣除案發(fā)前歸還的數額后,被告人郭某某使用空頭轉賬支票作抵押從被害人曹某某、趙某某、劉某某處借款合計人民幣336300元。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7月11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銀行卡交易流水、轉賬支票復印件、諒解書等書證;
2.被害人曹某某、趙某某、劉某某的陳述;
3.證人馬某某、白某某、楊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簽發(fā)空頭支票,詐騙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票據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罰。被告人郭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故建議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盧春雨
2020年1月0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現羈押于薊州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