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牟檢一部刑訴〔2020〕582號
被告人郭新勝,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2251974********,漢族,文盲,務農,住河南省**市**縣**鄉(xiāng)**村一組。曾因犯盜竊罪,于2008年7月21日被**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因犯盜竊罪,于2013年8月6日被**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因犯盜竊罪,于2015年10月26日經**省**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6月7日被**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與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3000元。因涉嫌盜竊,于2020年6月30日被中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犯罪,于同年7月1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于同年7月15日由中牟縣公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新勝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新勝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4時許,被告人郭新勝到**縣**鎮(zhèn)**莊村,翻墻進入被害人許某某家中,將其停放在院子內的一輛綠色“臺鈴”牌兩輪電動車盜走。經鑒定,被盜兩輪電動車價值人民幣500元。
現被盜兩輪電動車已追回并發(fā)還給被害人許某某。被告人郭新勝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若干;2、被害人許某某陳述;3、被告人郭新勝供述與辯解;4、中牟縣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定中心鑒定意見;5、中牟縣公安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郭新勝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新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新勝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郭新勝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綜合本案事實、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郭新勝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中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郝會峰
檢察官助理:李志華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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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被告人郭新勝現押于中牟縣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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