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綏濱檢訴刑訴〔2020〕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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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基本情況 |
被告人郝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8211979********,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吉林省**縣,住綏濱縣**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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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有/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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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處罰(有/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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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時間 |
??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危險駕駛被綏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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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視居住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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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時間 |
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險駕駛被綏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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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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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查過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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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 |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19時40分許,被告人郝某甲飲酒后駕駛號牌為黑C****8現(xiàn)代牌小型轎車拉著其舅舅王某某、女兒郝某乙從綏濱縣“東興魚村”飯店門前出發(fā),沿著綏濱鎮(zhèn)通江路、田豐街返回綏濱縣綏濱鎮(zhèn)富華小區(qū)家中,途經(jīng)富華小區(qū)二期附近時掉頭至綏濱鎮(zhèn)田豐街與富強路交叉口附近處,被執(zhí)勤的交警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郝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5.78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車標準。 被告人郝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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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j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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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議 |
建議判處被告人郝某甲拘役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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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胡玉婷 ?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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