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權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民檢刑訴〔2014〕286號
被告人郝某某(曾用名:郝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23231970********,漢族,高中畢業(yè),原民權縣中醫(yī)院保衛(wèi)科科長,住民權縣城關鎮(zhèn)**路**段。因涉嫌行賄犯罪,于2014年9月26日經我院決定,于同日被民權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行賄罪一案,由本院偵查終結,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郝某某借用河南榮康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的資質,以河南榮康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的名義,在往民權縣中醫(yī)院供應醫(yī)用耗材過程中,多次給予民權縣中醫(yī)院骨科主任楊某某回扣款450532元。2014年6月9日,被告人郝某某主動到本院說明了行賄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人楊某某、陳某、蘇某、蘇某甲、李某某、周某、趙某某等人證言;書證:郝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商丘市醫(yī)用耗材購銷合同、銷售協(xié)議、合同協(xié)議、招標中標通知書、中標結果確認表、民權縣中醫(yī)院入庫流水帳、民權縣中醫(yī)院與郝某某貨款結算清單、民權縣中醫(yī)院帳務憑證、銀行憑證、銀行交易明細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郝某某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款,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郝某某在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民權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田東風
檢察員:鄧??鑫
二0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現押于民權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錄音錄像光盤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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