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甘肅省華池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郝某甲先后三次在位于悅樂鎮(zhèn)**村**井場盜竊原油,乘井場看井工離開期間,用事先準備好的黃色纖維袋從井口打開閥門盜取原油,第一次作案盜竊原油四袋,第二次盜竊原油四袋,第三次盜竊原油三袋,郝某甲將三次所盜的十一袋原油均藏匿于郝某乙家廢棄的羊場內。2019年12月10日15時許,郝某甲駕駛甘M****1白色皮卡車將原油拉運至慶城縣**鎮(zhèn)銷贓,行駛至悅樂鎮(zhèn)**橋頭與一輛農用三輪車發(fā)生事故,原油被華池縣悅樂派出所依法扣押。被告人郝某甲三次盜竊原油總計0.85噸,價值2584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物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原油簡分析報告、原油價格證明、診斷證明、戶籍證明、歸案情況說明等;
2被告人郝某甲供述;
3證人郝某乙、郝某丙、張某某、吳某某、田某某證言;
4現場指認筆錄、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郝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郝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多次盜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郝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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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檢察員:劉振梅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郝某甲現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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