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張掖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張檢一部刑訴〔2020〕3號
被告人郝某某,男,漢族,生于1973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號碼6223011973********,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qū)人,住武威市涼州區(qū)**路**小區(qū)**棟**單元**室,甘肅省**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肅南分公司項目部經(jīng)理,無前科。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高臺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經(jīng)高臺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依法逮捕,現(xiàn)羈押于高臺縣看守所。
本案由甘肅省高臺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移送高臺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報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郝某某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證據(jù)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7月3日補查重報本院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郝某某與被害人史某某系甘肅省**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肅南縣、高臺縣分公司項目部經(jīng)理,二人素無積怨。2020年2月上旬,二人同車從武威市涼州區(qū)至張掖市肅南縣、高臺縣上班,被告人郝某某因受疫情影響無法到肅南縣正常上班,與史某某居住于高臺縣分公司宿舍。2020年2月12日晚,被告人郝某某與被害人史某某受二人在高臺縣的朋友閆某某邀請,與高臺縣分公司職工鄭某某一同到高臺縣漢唐文化商業(yè)街6號樓劉某某辦公室,與劉某某、閆某某等9人聚集飲酒。當晚22時許,被告人郝某某與史某某因瑣事發(fā)生口角,郝某某持一白酒瓶將史某某頭部猛擊一下,后二人分別被鄭某某送回高臺縣分公司各自的宿舍休息。2月13日上午10時許,鄭某某叫史某某起床不應,被告人郝某某駕車至肅南縣公司上班。至當日14時許,史某某仍昏睡不醒,鄭某某遂與他人將史某某送至高臺縣中醫(yī)院救治。2月16日5時許,史某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經(jīng)甘肅省高臺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史某某系酒后被他人持鈍性物體擊打頭部至顱腦損傷,引起呼吸、循環(huán)功能衰竭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書證;2.證人鄭某某、閆某某、劉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5.勘驗、檢查、辨認筆錄及照片;6.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郝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郝某某酒后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郝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立華
檢察官助理:寇海華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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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郝某某現(xiàn)羈押于高臺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光盤17張;
3隨案移送物品詳見清單;
4.量刑建議書一份,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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