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文安縣院刑檢刑訴〔2020〕64號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1026199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縣**鎮(zhèn)**村,住本村,農(nóng)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文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文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9時許,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駕駛車牌號為冀R2****小型轎車沿廊泊線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文安縣富管營村魯西趣香居火鍋店時,與前方騎自行車順行的邵某某相撞,后又與駕駛電動三輪車順行的吳相撞,造成邵某某、吳某某受傷,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鑒定,送檢的郝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其濃度為150.85mg/100ml。經(jīng)認定,郝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郝某某自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與被害人就民事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得到對方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到案說明、協(xié)議書、諒解書等書證;2、被害人邵某某、吳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4、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5、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郝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并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郝某某系自首并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文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杜偉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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