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7時15分許,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駕駛蒙A*****號灰色雪佛蘭牌小型普通客車沿呼和浩特市玉泉區(qū)石羊橋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石羊橋十字路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檢驗,郝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10.08mg/100ml,郝某某對血液酒精含量檢測報告無異議,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4.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郝某某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李小平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彙?/span>
2.案卷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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