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肅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肅檢一部刑訴〔2020〕52號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371988********,漢族,小學文化,農民,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博野縣,住博野縣**鎮(zhèn)**街**區(qū)**號。因涉嫌偽造身份證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肅寧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肅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偽造身份證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9時許,被告人郝某某駕駛冀F*****號牌的小型普通客車沿河肅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肅寧縣河肅路中段,被執(zhí)勤交警查扣,經查詢郝某某出示的駕駛證件系偽造的機動車駕駛證。?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3、書證;4、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郝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郝某某偽造駕駛證件,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身份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郝京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肅寧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臣英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住博野縣**鎮(zhèn)**街**區(qū)**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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