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一部刑訴〔2020〕22號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6231969********,漢族,小學,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延安市子長縣**鄉(xiāng)**村**委**號,住址同前。2009年因盜竊罪被陜西省清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2011因盜竊罪被陜西省延長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2018年12月7日因盜竊罪被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2019年2月6日刑滿釋放。本次因涉嫌盜竊罪,經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決定,于2019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11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6241966********,漢族,小學,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延安市安塞區(qū)**鎮(zhèn)**街**村**號,住址同前。2011因盜竊罪被陜西省延長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2018年12月7日因盜竊罪被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2019年1月6日刑滿釋放。本次因涉嫌盜竊罪,經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決定,于2019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11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郝某某、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7時許,被告人郝某某、李某某在本市新城區(qū)十五街坊韓森寨便民市場,由李某某負責“打掩護”,郝某某趁正在購物的被害人常某某不備,從常某某上衣左側口袋內盜竊藍色華為Nova3手機一部(價值人民幣810元),二人在逃離過程中被抓獲,被盜手機已發(fā)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報案材料、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
2.抓獲經過;
3.通話記錄;
4.手機購買憑證及價格認定結論書;
5.被害人陳述;
6.證人證言;
7.被告人供述及辨認照片;
8.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郝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公共場所,扒竊他人隨身財物,其二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安市新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友誼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李某某羈押于西安市新城區(qū)看守所。
卷二冊,光盤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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