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玉檢二部刑訴〔2020〕257號
被告人鄭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26271972********,漢族,文盲,個體經營,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村**號。2010年9月16日因犯賭博罪被玉某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因涉嫌賭博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11月13日經本院以非法經營罪批準逮捕,次日由玉某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鄭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27日補查重報。本院分別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2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上半年至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鄭某某在本市玉城街道等地接受“六合彩”賭博人員投注約人民幣156萬元(以下均為人民幣),轉投至上家并獲取返點,個人獲利約1.6萬元。其中接受王某甲投注150萬元左右,接受黃某某投注4萬余元,接受蘇某某投注2萬元左右。
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鄭某某經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鄭某某已經退出違法所得1.6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銀行流水清單、情況說明、現金交款單、刑事判決書;
2.證人嚴某某、陳某甲、王某甲、黃某某、蘇某某、江根運、林某甲、董某某、林某乙、陳某乙、孫某某、陳某丙、王某乙、陳某丁的證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獲經過、前科劣跡情況查詢說明;
3.被告人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辨認筆錄;
5.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光盤。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銷售彩票,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主動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有同類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玉芬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鄭某某現羈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案卷3冊,光盤1張,現金交款單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6.退出違法所得1.6萬元暫存于玉某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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