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臨海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臨檢一部刑訴〔2020〕2630號
被告人鄭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26211972********,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住浙江省臨海市**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9月24日被臨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9月30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臨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鄭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中午12時許,在臨海市**鎮(zhèn)**村鄭某乙老屋門口,被告人鄭某甲及兄弟鄭某丙與同村人呂某某、鄭某乙夫妻因瑣事發(fā)生吵架并扭打,扭打過程中,被告人鄭某甲用方木料打傷鄭某乙的左手和呂某某的頭、面部,致使呂某某倒地。2020年9月17日經(jīng)臨海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鄭某乙、呂某某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傷二級;案發(fā)當天被告人鄭某甲在現(xiàn)場向民警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被告人鄭某甲向本院預交賠償款人民幣5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體表原始傷情記錄表、情況說明、證據(jù)保全清單、戶籍資料、傷勢照片、認罪認罰情況記錄表等;2.證人證言:鄭某丁、鄭某丙、鄭某戊、王某甲、鄭某戌、鄭某亥、王某乙等人證言及歸案經(jīng)過;3.被害人鄭某乙、呂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鄭某甲的供述和辯解;5.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6.現(xiàn)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鄭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甲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臨海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朱巧玲
檢察官助理:孫菊飛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鄭某甲現(xiàn)羈押在臨海市看守所,被害人鄭某乙、呂某某聯(lián)系電話:1357582****;
2.《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量刑建議書》、預交款發(fā)票各1份;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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