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武檢一部刑訴〔2020〕117號
被告人鄭某甲(綽號“某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824199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出生地福建省武平縣,戶籍所在地武平縣**鎮(zhèn)**村**路**號,現(xiàn)租住武平縣**街道**路**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武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經本院批準,次日被武平縣公安局逮捕,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鄭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824199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出生地福建省武平縣,戶籍所在地武平縣**鎮(zhèn)**路**號,現(xiàn)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縣**區(qū)**村。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武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經本院作不批準逮捕決定,同日被武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黃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10221985********,漢族,中專文化程度,務工,出生地湖南省宜章縣,戶籍所在地、現(xiàn)住湖南省宜章縣**鎮(zhèn)**村委會第**小組。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武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黃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1022199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出生地湖南省宜章縣,戶籍所在地、現(xiàn)住湖南省宜章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武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武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鄭某甲、鄭某乙、黃某甲、黃某乙涉嫌開設賭場罪,分別于2020年3月19日、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均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鄭某甲、鄭某乙涉嫌開設賭場罪一案,本院于同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武平縣公安局補充偵查,武平縣公安局于5月14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鄭某甲、鄭某乙、黃某乙、黃某甲共同商定,通過共同出資、利潤平分方式在武平縣城開設經營一間利用賭博機供他人賭博的賭博場所。后四被告人先后籌集了共計人民幣(幣種,下同)92000元作為開設賭博場所的資金,由被告人鄭某甲、黃某乙、黃某甲一起到廣州購買了“飛禽走獸游戲機”(可同時供10人單獨操作)、“捕魚游戲機”(可同時供10人單獨操作)、“草花游戲機”(可同時供8人單獨操作)各一組和其他設備等,租用武平縣**街道**路**號三樓套房作為賭博場所。同年7月初,被告人鄭某甲、黃某乙、黃某甲將上述三組游戲機安裝在上述租的套房內,并以上下分兌換現(xiàn)金的方式開始提供給不特定人員進行賭博。在平時的經營過程中,由被告人鄭某甲負責日常管理,記錄每天賭場經營收支情況,并拍照通過微信方式上傳至由四被告人組建的微信群內,被告人黃某乙、黃某甲兩人輪流協(xié)助被告人鄭某甲經營管理,被告人鄭某乙不參與。同年8月25日,四被告人經商定,被告人黃某乙、黃某甲退出該賭場股份,該賭場由被告人鄭某甲、鄭某乙共有并繼續(xù)經營,被告人鄭某甲、鄭某乙將被告人黃某乙、黃某甲的出資款共計46000元退還給其兩人。隨后,被告人鄭某甲、鄭某乙繼續(xù)合伙經營該賭場,由被告人鄭某甲負責日常管理,直至2019年12月30日。期間,被告人鄭某甲、鄭某乙共退還給被告人黃某乙、黃某甲出資款共計36000元。四被告人在共同經營該賭場時,非法獲利共計至少8450元,被告人鄭某甲、鄭某乙在共同經營該賭場時,非法獲利共計至少36132元。
2019年12月30日,武平縣公安局根據(jù)舉報,在上述套房內現(xiàn)場查獲被告人鄭某甲和3名參與賭博人員陳某甲、鐘穎輝、陳申,同時現(xiàn)場扣押了捕魚游戲機、飛禽走獸游戲機、草花游戲機各一組及微信支付寶收付款二維碼8個、上下分記錄表1本、記帳本4本等物品。經武平縣公安局認定,上述扣押的捕魚游戲機和飛禽走獸游戲機均屬可同時供10人單獨進行賭博活動的賭博機,草花游戲機屬可同時供7人單獨進行賭博活動的賭博機。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鄭某甲在查獲現(xiàn)場被傳喚到案;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鄭某乙在福建省云霄縣常山經濟開發(fā)區(qū)建龍不銹鋼店內抓獲歸案;同年4月24日,被告人黃某甲在福建省漳州火車站進站口被抓獲歸案;4月29日,被告人黃某乙主動到湖南省宜章縣公安局投案。
案發(fā)后,被告人鄭某甲、鄭某乙已退出違法所得款各20500元和預繳罰金各50000元,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已退出違法所得款各2200元和退回的出資款各18000元及預繳罰金各7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查獲扣押的捕魚游戲機、飛禽走獸游戲機、草花游戲機各一組、上下分記錄表(寫有“考勤表”)一本、記帳本四本等物品;2.書證:人員基本信息、戶籍證明、違法犯罪前科查證經過、租賃合同復印件等;3.證人證言:陳某甲、鐘某某、陳某乙、朱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鄭某甲、鄭某乙、黃某甲、黃某乙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武平縣公安局出具的賭博機認定書;6.檢查、辨認等筆錄:武平縣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和照片、提取筆錄和照片、現(xiàn)場照片、扣押決定書和清單等;7.電子數(shù)據(jù):武平縣公安局提取微信截圖等;8.其他證明材料:武平縣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經過、查獲經過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鄭某甲、鄭某乙、黃某甲、黃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甲、鄭某乙、黃某甲、黃某乙以營利為目的,合伙共同提供賭博場所和27臺賭博機,設立賭博方式并招攬他人進行賭博活動,其中被告人鄭某甲、鄭某乙參與經營期間,該賭場從中非法獲利共計至少44582元,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參與經營期間,該賭場從中非法獲利共計至少8450元,四被告人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責任。四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鄭某甲、鄭某乙、黃某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乙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四被告人均已退出違法所得款和預繳了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還已退出退回的出資款,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判處被告人鄭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50000元;判處被告人鄭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0元;判處被告人黃某甲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7000元;判處被告人黃某乙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7000元;對被扣押的物品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武平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鐘建平
2020年5月25日
書記員: 謝 倩
附件:
1.被告人鄭某甲、鄭某乙、黃某甲、黃某乙現(xiàn)分別住武平縣**街道**市場**路**號、福建省云霄縣**區(qū)**村、湖南省宜章縣**鎮(zhèn)**村委會第**組、湖南省宜章縣**鎮(zhèn)**村**組。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0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四份。
4.被告人鄭某甲、鄭某乙、黃某甲、黃某乙退出的各項款項和預繳的罰金及被扣押物品均存于武平縣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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