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鄭某某,男,1993年5月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3281993********,漢族,初中畢業(yè),農民,戶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號,住浙江省溫州市**鎮(zhèn)**路**號。因涉嫌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溫州市公安局鹿城區(qū)南郊派出所抓獲,同年11月18日被伊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于2018年12月19日經伊川縣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被伊川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伊川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鄭某某涉嫌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于2019年2月19日移送伊川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于2019年3月18日報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F已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4月至10月,被告人鄭某某與林某某(已判刑)為謀取非法利益,合伙在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嘉園**號樓**單元**室租用房間,通過購買電腦等設備,在淘寶上設立“大眾順達”和“南山緊固器材”等店鋪,通過開設網店及手機微信介紹、宣傳由射釘器等槍支配件改造組裝而成的槍支及槍支威力的圖片等與購槍者取得聯系。該二人在明知從黃某某等人處所購的槍支配件經組裝后具備極強殺傷力的情況下,仍從黃某某(微信昵稱:HUANG先森)處購買射釘器、24孔、免壓器,從郭某某(微信昵稱:誠信天下)處購買槍管,從周某某(微信昵稱:AAAA瞄戶外)處購買瞄準鏡、腳架等槍支配件,經由快遞分別發(fā)送給與其聯系的購槍者,并指導購槍者將上述槍支配件進行組裝及試用。
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期間,被告人鄭某某伙同林某某共向河南省汝陽縣的狄某某、重慶市九龍坡區(qū)的李某甲、河南省新野縣的劉某某、江西省永豐縣的李某乙等一百余人銷售整套槍支配件及主要槍支配件100余支(套)。其中,該二人銷售給狄某某的由南山射釘器所改裝的鋼珠槍,造成狄某某于2017年7月22日持該槍殺死一人的危害后果。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物證;
2、被告人鄭某某及同案犯林某某供述;
3、證人林某某、黃某某、郭某某、周某某、狄某某、李某甲、劉某某、李某乙等證言;
4、鑒定意見;
5、勘驗、檢查、辨認筆錄及照片;
6,電子物證、視頻資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制造、買賣槍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 盧艷玲
郭筱雨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鄭某某現羈押于伊川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共二十四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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