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檢一部刑訴〔2020〕344號
被告人鄭某某(微信昵稱鄭某冰),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2202198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福安市**鎮(zhèn)**村**路**號,住福安市**街道**幢**單元**室。2005年8月11日因犯非法持有槍支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3月15日因吸毒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6年1月18日因吸毒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責令社區(qū)戒毒3年;2020年4月15日因吸毒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處強制隔離戒毒2年;2020年5月14日因吸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被福安市公安局罰款1650元。因涉嫌販賣毒品罪2020年5月1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同月29日由福安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鄭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3時51分被告人鄭某某在收到繆某某通過微信轉(zhuǎn)帳的900元人民幣購毒款后,駕駛閩******號小轎車搭載繆某某上高速從福安市前往寧德市蕉城區(qū)。次日凌晨到達寧德市蕉城區(qū)沃爾瑪超市后,被告人鄭某某下車獨自走到沃爾瑪超市門口以850元人民幣向“小強”(微信名“三五里音樂酒館志強”)購得毒品“K粉”1克?;氐杰嚿虾?,將K粉交給繆某某,繆某某取出一半,兩人在車上吸食,之后兩人駕車返回福安市。因油費由繆某某出資,被告人鄭某某從中賺取差價50元人民幣。
同年4月14日,被告人鄭某某因吸毒在福安市**街道榮**小區(qū)**幢**單元**室家中被福安市公安局偵查人員抓獲,并從其身上扣押vivoX20手機一部。經(jīng)審訊,被告人鄭某某主動供述販賣K粉毒品給繆某某的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vivoX20手機一部;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戶籍證明,違法犯罪信息查詢記錄表,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社區(qū)戒毒決定書,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禁毒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福安市人民法院(2005)安刑初字第186號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3.證人繆某某證言;
4.被告人鄭某某供述和辯解;
5.福安市公安局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現(xiàn)場辨認、現(xiàn)場指認筆錄;
6.手機微信轉(zhuǎn)帳截圖等電子數(shù)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販賣毒品氯胺酮1克,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某自愿認罪并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四條,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鄭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建華
2020年8月25日
附:1.被告人鄭某某現(xiàn)羈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隨案移送偵查案卷壹冊113頁,檢察材料壹冊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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