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8241998********,漢族,文化程度大專,無業(yè),戶籍地浙江省開化縣**鄉(xiāng)**村**村**號(暫住杭州市西湖區(qū)**住宅區(qū)**號**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qū)分局依法取保候?qū)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鄭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鄭某某通過社交軟件“積目”,虛擬女性“余某某”的身份搭識被害人盧某某,在微信上通過變聲軟件,以交友談戀愛為名博得被害人盧某某信任,后在本市西湖區(qū)登新公寓以外婆去世需要路費、喪葬費以及沒錢吃飯等為由,誘騙被害人盧某某通過支付寶、微信轉(zhuǎn)賬共計9300元,其中: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鄭某某以外婆去世需要借回老家路費為由,誘使被害人盧某某通過微信轉(zhuǎn)賬人民幣5000元。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鄭某某以借外婆喪葬費為由,誘使被害人盧某某通過支付寶轉(zhuǎn)賬人民幣4000元。
2019年5月2日,被告人鄭某某以沒錢吃飯為由,誘使被害人盧某某通過微信紅包的方式轉(zhuǎn)賬人民幣100元。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鄭某某以沒錢吃飯為由,誘使被害人盧某某通過微信紅包的方式轉(zhuǎn)賬人民幣共計2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鄭某某已賠償被害人盧某某損失并取得諒解。
被告人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的方式,利用網(wǎng)絡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依法從寬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鄭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官:金 宏
檢察官助理:季青偉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鄭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lián)系電話1825849****)。
2.隨案移送偵查卷叁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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