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婺檢一部刑訴〔2020〕1180號
被告人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26021976********,漢族,初中文化,農民,群眾,戶籍所在地浙江省臺州市**,住**鎮(zhèn)**村4-67號。因犯盜竊罪于2005年8月被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因盜竊于2006年4月被寧波市勞動教養(yǎng)委員會勞動教養(yǎng)一年;因犯盜竊罪于2011年10月被舟山市定海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因犯破壞電力設施罪于2012年11月被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8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被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019年12月12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金華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武義縣看守所。
本案由金華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鄭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經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至3月21日期間,被告人鄭某某分別于2月6日、2月15日、2月16日、2月19日、2月21日、2月22日、2月24日、2月25日、2月27日、2月29日、3月2日、3月9日、3月21日左右來到金華市開發(fā)區(qū)世貿中心地下一層,使用剪刀直接剪的方式將地下室電纜線(電纜型號YJV-4*185+1*95規(guī)格、ZR-YJV-3*95+2*50規(guī)格)剪斷并盜走,每次盜竊電纜線數十斤至百余斤不等,后分別銷贓至秋濱經營廢品回收的胡某某娟某某,獲得贓款共計人民幣12000余某某。經鑒定,涉案的電纜線YJV-4*185+1*95規(guī)格每米價格為310元、ZR-YJV-3*95+2*50規(guī)格每米價格為145元,后經測算,電纜線價值在9987.6元至21352.8元之間。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鄭某某被公安民警傳喚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抓獲經過、戶籍資料、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情況說明;
2.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論書;
3.現場勘查、檢查、辨認等筆錄:搜查筆錄、檢查筆錄、扣押筆錄及照片;
4.證人證言:蔡某某勝和胡某某娟的證言;
5.被害人陳述:方家樂的陳述;
6.被告人的某某與辯解:鄭某某的某某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某某。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某某,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濤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鄭某某現羈押于武義縣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冊,檢察卷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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