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東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公訴刑訴〔2019〕340號
被告人鄭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5811992********,漢族,初中肄業(yè)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汕尾市陸豐市**鎮(zhèn)**村委**村**巷**號,住東安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東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湖南省東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鄭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鄭某某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9月25日和10月10日,被告人鄭某某(蔣某乙兒媳)趁蔣某乙不備時,將蔣某乙手機微信綁定的銀行卡里的錢分三次轉到自己微信里,共轉賬20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鄭某某的戶籍證明、抓獲經過、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流水、存折信息、出生醫(yī)學證明;2.證人證言:證人蔣某甲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蔣某乙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案的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證據(jù)與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互相佐證,并能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鎖鏈,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東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蔣瑤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鄭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電話1787270****。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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