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福檢刑訴〔2018〕1347號
被告人鄭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5224************,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yè),家住廣東省揭陽市**縣**鎮(zhèn)***區(qū)****巷**號,暫住深圳市羅湖區(qū)**大廈**棟****房,因盜竊嫌疑,于2018年7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本院批準,于同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鄭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6月20日16時42分許,被告人鄭某甲來到本市福田區(qū)***路****廣場*座*****店,向該店店員索要一部白色***手提電話供其選購。被告人鄭某甲趁到店外電話及該店員不注意之機,攜帶該手提電話逃離現場。當晚21時許,被告人鄭某甲在本市龍崗區(qū)**鎮(zhèn)銷贓得款人民幣5500元。
同年7月13日,公安機關在本市羅湖區(qū)**街**巷*號*號****房間抓獲被告人鄭某甲,后追回被盜手提電話發(fā)還被害人。經鑒定,涉案手提電話價值人民幣733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手提電話一部(照片);2.書證:被告人身份資料、扣押決定書、發(fā)還清單、微信轉賬記錄等;3.被害人的陳述:被害人鄭某乙的陳述;4.證人證言:證人陳某某的證人證言,民警出具的查緝經過;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鄭某甲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涉案財物價格認定結論書;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現場照片,辨認筆錄等;8.視聽資料、電子證據:現場監(jiān)控截圖及現場勘查錄像(光盤兩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鄭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鄭某甲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鄭某甲四個月以上八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魏聯振
2018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鄭某甲現羈押于深圳市福田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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