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臨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杭臨檢一部刑訴〔2020〕201號
被告人鄭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1241995********,漢族,文化程度大專,公司職員,住杭州市臨安區(qū)**街道**幢**單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臨安區(qū)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臨安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鄭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鄭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至10月4日期間,被告人鄭某某利用借住在杭州市臨安區(qū)**街道**幢**單元**室被害人程某某家中的便利,先后2次進入被害人程某某的臥室內,竊得建設銀行的金條2塊(40克)、鉆石白金項鏈1條,共計價值人民幣21094元,后將上述物品銷贓得款人民幣16000余元用于揮霍。
案發(fā)后,上述鉆石白金項鏈已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被告人鄭某某家屬對被害人程某某已進行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本案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某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杭州市臨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鄭某某現羈押于臨安區(qū)看守所;
2.認罪認罰具結書和量刑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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