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鳳臺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鳳檢刑檢刑訴〔2020〕197號
被告人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4051992********,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區(qū)**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鄭某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淮南市八公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五萬元,2019年6月27日釋放。被告人鄭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鳳臺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經(jīng)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當日由鳳臺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鳳臺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鄭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鄭某某來到安徽省鳳臺縣**區(qū)**附近,通過翻窗方式進入王某某家中,盜得現(xiàn)金人民幣100元,黃金吊墜一個。經(jīng)鳳臺縣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被盜黃金吊墜價值為人民幣1413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歸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接受證據(jù)清單、諒解書等書證;
2.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鄭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鳳臺縣價格認證中心文件價格認定結論書;
5.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辨認筆錄等;
6.視頻資料截圖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1513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鳳臺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朱靜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鄭某某現(xiàn)羈押于鳳臺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叁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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