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蘇園檢訴刑訴〔2019〕910號
被告人鄭某某,1987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522021987********,漢族,初中文化,系個體經營者,住福建省寧德市福安市**鎮(zhèn)**村**號。被告人鄭某某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蘇州市公安局蘇州工業(yè)園區(qū)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12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蘇州市公安局蘇州工業(yè)園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鄭某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鄭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鄭某某,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14、15?日,被告人鄭某某在蘇州工業(yè)園區(qū)唯亭街道浦田路**?號**?幢**室經營多爾樂包子鋪期間,在制作紅糖饅頭過程中添加購買的含鋁泡打粉等,并分兩次銷售給蘇州工業(yè)園區(qū)唯亭街道**餐飲店共計120個紅糖饅頭,后該餐飲店將上述饅頭予以銷售。
2019?年7?月15?日,蘇州工業(yè)園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餐飲店內待銷售的紅糖饅頭進行了抽樣。經檢驗,該批紅糖饅頭中鋁的殘留量為662mg/kg、甜蜜素含量0.0242,違反了國家標準(GB2760-2014)等關于在小麥粉及其制品生產中使用硫酸鋁鉀和硫酸鋁銨等禁止性規(guī)定,且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在得知被抽樣的消息后,被告人鄭某某將剩余含鋁泡打粉予以銷毀。
案發(fā)后,被告人鄭某某如實供述了主要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檢驗報告、專家論證意見、送貨單、微信記錄等;
2.證人吳某某、柏某某、徐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鄭某某及犯罪嫌疑人繆某某、繆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蘇州工業(yè)園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抽樣筆錄、被告人鄭某某的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鄭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軍?李洪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鄭某某現均取保候審于福建省寧德市福安市**鎮(zhèn)**村**號;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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