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彥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巴檢刑檢一刑訴〔2020〕68號
被告人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21261989********,漢族,初中文化,系黑龍江省巴彥縣***鄉(xiāng)**村農民,住該村。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尋釁滋事被巴彥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經本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批準逮捕,同日由巴彥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巴彥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鄭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3月3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別于2020年3月27日、5月25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分別于2020年4月27日、6月24日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審查起訴。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8時許,被告人鄭某某在巴彥縣**鎮(zhèn)駕駛夏利牌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社保局十字路口處與由西向東被害人付某某(女,38歲)駕駛的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車人鄭某某的女兒受傷。鄭某某因女兒受傷產生報復之念,在地上撿起事故中掉落在地上工作用的刨錛,將付某某車窗玻璃打碎并將付某某拽下車,用刨錛打傷付某某的頭部、胸部等處。付某某的朋友被害人郝某某(男,36歲)開車路過下車制止時,鄭某某用刨錛將郝某某腰部打傷。經法醫(yī)鑒定為:付某某因本次外傷致頭皮裂傷、顱腦損傷、顱底骨折伴有腦脊液耳漏、右面神經損傷、閉合性胸外傷、肋骨骨折、左肘部及右臀部軟組織挫傷,顱腦損傷,顱底骨折伴腦脊液耳漏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胸部損傷,第4-5肋骨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頭部創(chuàng)口損傷程度為輕微傷,無殘。郝某某因本次外傷致腰部軟組織挫傷,損傷程度不構成輕微傷,無殘。經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認定為:鄭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付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經偵查,被告人鄭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被公安機關在巴彥縣巴彥鎮(zhèn)依法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如下:
1.?書證巴彥縣公安局情況說明、巴彥縣公安局提取筆錄及作案工具刨錛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害人付某某和郝某某的傷情診斷書、被告人鄭某某的戶籍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到案經過;
2.?證人高某某、李某某、鄭某甲的證言;
3.?被害人付某某、郝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鄭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巴彥縣公安局刑事技術大隊鑒定書;
6.?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
7.案發(fā)現(xiàn)場附近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造成一人輕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某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鄭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對其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巴彥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朱少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鄭某某現(xiàn)羈押于巴彥縣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證據(jù)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
4.量刑建議書;
5.簡易程序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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