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西檢一部刑訴〔2020〕206號
被告人鄭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1031959********,漢族,高中文化,退休。出生地天津市河西區(qū),戶籍地天津市河西區(qū)**道**小區(qū)**號,現(xiàn)住址同戶籍地。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審,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鄭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7月17日上午10時許,葉某某騎電動車行駛至天津市河西區(qū)**路**交口時,與從此經過的被告人鄭某某在錯身時發(fā)生身體接觸,致被告人鄭某某手機墜落在地,雙方發(fā)生言語沖突后相互撕打。期間,被告人鄭某某在閃躲過程中坐倒在地,葉某某向其沖來,被告人鄭某某隨即抬腿蹬踹葉某某腹部,致使葉某某翻身摔倒在地受傷。
經天津市法醫(yī)學鑒定中心法醫(yī)學司法鑒定,葉某某外傷致左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累及關節(jié)面),構成輕傷一級;左尺骨莖突骨折,構成輕傷二級;左側第一肋骨骨折,構成輕微傷。?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鄭某某經民警電話傳喚到案。被告人鄭某某已于2020年10月4日與葉某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醫(yī)院診斷證明書、和解協(xié)議等書證;
2.?被害人葉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鄭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司法鑒定意見書;
5.?執(zhí)法記錄儀錄像;
6.身份證明、情況說明、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等其他證明材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一處輕傷一級、一處輕傷二級并一處輕微傷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某經電話傳喚主動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鄭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鴻蕓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鄭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天津市河西區(qū)**道**小區(qū)**號,聯(lián)系電話137525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兩冊。
3.量刑建議書三份?!?/span>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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