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歸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秭檢一部刑訴〔2020〕162號
被告人鄭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05271984********,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出生地湖北省秭歸縣,住秭歸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秭歸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秭歸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鄭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6時許,被告人鄭某甲與同組村民鄭某乙因田界糾紛發(fā)生口角,鄭某丁、鄭某丙見狀也分別幫助鄭某甲、鄭某乙爭吵,雙方越爭越激烈,鄭某甲一時氣憤,將手中所持鋤頭向鄭某乙、鄭某丁方向扔去,砸傷站在家門口鄭某丙的面部,致其倒地。2020年9月27日,經秭歸縣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鄭某丙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鄭某甲接到秭歸縣公安局郭家壩派出所電話后,主動到派出所接受訊問,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案件來源及被告人歸案情況說明、被告人戶籍信息等書證;2.證人宋某某、屈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鄭某丙的陳述;4.秭歸縣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5.現場勘驗筆錄;6.被告人鄭某甲與鄭家忠發(fā)生矛盾的現場視頻等視聽資料;7.被告人鄭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鄭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甲持械傷害他人,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鄭某甲案發(fā)后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本案屬于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fā),且被告人鄭某甲愿意賠償被害人一切費用,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秭歸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盧玉梅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鄭某甲現取保候審于湖北省秭歸縣**鎮(zhèn)**村**組,聯(lián)系電話1326569****。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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