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邳檢刑一刑訴〔2020〕193號
被告人鄭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51977********,漢族,小學文化,務農(nóng),住江蘇省徐州市邳州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鄭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7時許,被告人鄭某某因瑣事與葛某甲在邳州市陳樓鎮(zhèn)杜村發(fā)生爭執(zhí)、互相毆打,致使葛某甲右肩、面部受傷。經(jīng)邳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葛某甲右側鎖骨遠端骨折,為輕傷二級;面部大面積皮膚擦傷,為輕微傷。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鄭某某主動到派出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發(fā)破案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戶籍基本信息等;
2.證人周某某、陸某某、張某某、許某某、葛某乙的證言;
3.被害人葛某甲的陳述;
4.被告人鄭某某的供述;
5.人體檢查筆錄、傷情照片;
6.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7.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及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曉茜
2020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在取保候審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104頁。
3.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狀3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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