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楚市檢一部刑訴〔2020〕347號
被告人鄭某某,男,漢族,1976年**月**日生,云南省牟定縣人,身份證號5323231976********,中專文化,家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縣**鎮(zhèn)**幢**號,現(xiàn)住云南省牟定縣**鎮(zhèn)**路**房**幢**單元**室。2020年8月5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楚雄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鄭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6時許,范某某到楚雄市開發(fā)區(qū)玉波酒店餐廳送雞蛋,到保安值班室進行詢問,期間與當班保安鄭某某發(fā)生口角,鄭某某從保安值班室拿出一根鋼筋將范某某打傷。2020年4月15日經(jīng)云南永鼎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范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被害人陳述;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勘驗、辨認筆錄;6.監(jiān)控視頻。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采用暴力手段,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被告人鄭某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某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楚雄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欒娟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楚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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