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車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庫車市檢一部刑訴〔2020〕940號
被告人鄭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90219**********,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四川省,住庫車市**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經(jīng)庫車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庫車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庫車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鄭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該案于2020年8月18日退回庫車市公安局補充偵查,2020年8月3日第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12月的一天晚上23時左右,被告人鄭某在其經(jīng)營的**商店(庫車市****樓北側)內(nèi),容留吸毒人員何某、杜某徐某、范某、劉某某(強強)以燙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證人證言:證人杜某、徐某、范某、劉某某、何某等人的陳述;2.辨認筆錄:杜某、徐某、范某、劉某某、鄭某等人對吸毒人員、吸毒現(xiàn)場的辨認筆錄及照片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鄭某的供述。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何雷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庫車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羅江
檢察官助理:劉延國
(院?。?/span>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庫車市**路*****號樓**單元***室。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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