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閩侯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侯檢二部刑訴〔2020〕9號
被告人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1211965********,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福建省閩侯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閩侯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日由閩侯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20年1月3日由本院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閩侯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鄭某某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4月份開始,被告人鄭某某在其自建的位于閩侯縣**鎮(zhèn)**村**號鐵皮房內(nèi)容留楊某某(女)、俞某某(女)等3名賣淫女接待嫖客進行性交易。被告人鄭某某為賣淫女提供場所、家具、餐飲,并從賣淫女收取的嫖資中抽取20元至30元不等的抽成,至2019年9月27日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時共獲利約人民幣5000元。
被告人鄭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0時許被閩侯縣公安局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物證:戶籍證明、證據(jù)保全決定書、證據(jù)保全清單、收繳物品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及尿檢照片、收款記錄、檢查結(jié)果;
2.證人證言:證人余某某、楊某某、毛某某、康某某、俞某某、陳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等筆錄:閩侯縣公安局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提取筆錄;
5.其他材料:到案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容留三名賣淫人員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鄭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請依法判處?/span>
此致
閩侯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世生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徲陂}侯縣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四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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