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惠檢一部刑訴〔2020〕236號
被告人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251981********,漢族,初中文化,務(wù)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縣,戶籍所在地永春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縣**鎮(zhèn)**房。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惠安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惠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6日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0時許,被告人鄭某某飲酒后駕駛車牌號為閩******號的二輪摩托車行至惠安縣**鎮(zhèn)**路**號店門口路段時,碰撞到停于道路右側(cè)的贛******號重型廂式貨車,造成鄭某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后,鄭某某被出警的民警查獲并抽血送檢。同日,經(jīng)福建萬鴻司法鑒定所鑒定,鄭某某血樣中檢出的乙醇含量為112.07mg/100ml,已超過醉駕標準。經(jīng)惠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鄭某某承擔本事故的主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涉案的閩******號二輪摩托車照片;
2.書證:受案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鄭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福建萬鴻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閩萬鴻司鑒[2020]毒鑒字第062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
5.檢查筆錄: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根?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惠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任云英
檢察官助理??莊??璐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鄭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谧∷?/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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