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尤檢一部刑訴〔2020〕38號
被告人鄭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504261968********,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住福建省尤某某**鄉(xiāng)**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同?月6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鄭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4時許,被告人鄭某甲在其閩******號小型轎車內(nèi)喝了些酒。同日15時許,被告人鄭某甲駕駛閩******號小型轎車載鄭某乙從尤某某**鄉(xiāng)往八字橋鄉(xiāng)后曲村方向行駛,行經(jīng)八字橋鄉(xiāng)客運站時追尾前方同向行駛的由黃某某駕駛的閩******號二輪摩托車,造成二輪摩托車乘客鄭某丙受傷、閩******號小型轎車受損的后果。事故發(fā)生后,對方報警,被告人鄭某甲在事故現(xiàn)場等待民警。同日15時50分,被告人鄭某甲在尤某某**鄉(xiāng)衛(wèi)生院進行血樣提取,該血樣經(jīng)福建廣信司法鑒定所檢驗:被告人鄭某甲血樣中乙醇含量為98.78mg/100ml。同年2月17日,經(jīng)尤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鄭某甲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血樣提取委托書、抽取血樣照片、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尤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單、檢測照片、現(xiàn)場調(diào)查記錄、現(xiàn)場查獲照片、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情況表、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書證;2.被害人鄭某丙陳述;3.證人黃某某、鄭某乙的證言;4.被告人鄭某甲的供述和辯解;5.福建廣信司法鑒定所福建廣信司鑒所[2020]醇鑒字第6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鄭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且發(fā)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甲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且發(fā)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鄭某甲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其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鄭某甲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建議適用速裁程序?qū)徖?,請依法判處?/span>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洪?蕊
檢察員:邱玉清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鄭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lián)系電話:1379919****)。
2.案卷材料二冊、光盤二張。
3.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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