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蒲檢一部刑訴〔2020〕60號
被告人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01301969********,漢族,文盲,四川省邛崍市人,住邛崍市**鎮(zhèn)**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0年3月27日被蒲江縣取保候審。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鄭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9時許,被告人鄭某某飲酒后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沿蒲江縣壽安鎮(zhèn)利民路南段由成雅高速公路方向往壽安公立衛(wèi)生院方向行駛,行駛至蒲江縣壽安鎮(zhèn)利民路南段與七星小區(qū)通道交叉路口處時,與右側沿七星小區(qū)通道左轉彎駛入利民路南段由王某某駕駛的川A*****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無人受傷的事故。經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證鑒定所鑒定,所送鄭某某血液樣品乙醇濃度為124.4mg/100mL。經蒲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鄭某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王某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某無機動車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對其從重處罰。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鄭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建議判處被告人鄭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蒲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余心燕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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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鄭某某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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