詔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詔檢一部刑訴〔2020〕291號
被告人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6241976********,漢族,小學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詔安縣**鄉(xiāng)**村,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窩藏、轉移、收購、銷售、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于2009年11月18日被云霄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5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16年12月12日被詔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處以行政罰款1000元,暫扣駕駛證六個月,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0年11月12日被詔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詔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鄭某某不具備機動車駕駛資格飲酒后駕駛車牌為閩E*****的珠峰牌三輪摩托車途經詔安縣四都鎮(zhèn)西張村西張小學路段,在倒車時撞到詔安縣西張小學門口的護欄,群眾報警后,鄭某某被詔安縣公安局當場查獲,經鑒定,鄭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0.2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等書證;2.被告人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福建誠正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4.詔安縣公安局制作的現場勘驗、檢測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不具備機動車駕駛資格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10.2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某依法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鄭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詔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林金真
檢察官助理:沈雯悅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鄭某某現羈押于龍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及《認罪認罰告知書》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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