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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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檢刑一刑訴〔2020〕3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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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鄭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10841987********,漢族,中專文化,個體,住高郵市**東區(qū)**幢**室(戶籍所在地高郵市**鎮(zhèn)**路**號)。被告人鄭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高郵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高郵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鄭某某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鄭某某,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鄭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1時許,被告人鄭某某醉酒后駕駛蘇K0****號小型轎車從高郵市**酒店出發(fā),沿屏淮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屏淮路與武安路路口處與被害人潘某某駕駛的蘇K1****轎車發(fā)生碰撞。經(jīng)江蘇省蘇北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從所送被告人鄭某某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160.9mg/100ml。經(jīng)高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鄭某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鄭某某明知他人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已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高郵市公安局制作的車輛照片、調(diào)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物證、書證;
2.證人李某某等人證言;
3.被害人潘某某陳述;
4.被告人鄭某某供述和辯解;
5.江蘇省蘇北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檢驗意見書;
6.高郵市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
7.高郵市公安局制作的監(jiān)控錄像光盤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鄭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鄭某某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1500元,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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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馮步勤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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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鄭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谄渚幼〉兀?/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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