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杭經開檢一部刑訴〔2020〕1428號
被告人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3021989********,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杭州**有限公司職員,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德興市**街道**村**號,現(xiàn)住杭州市江干區(qū)**苑**幢**單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移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該院于2020年10月20日交由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夜間,被告人鄭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飲酒后駕駛贛******號福特牌小型轎車上路行駛。當晚23時31分許,當被告人鄭某某沿幸福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街路口時,與駕駛電動自行車逆向行駛在機動車道上的李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李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鄭某某駕車逃逸,后其又與表弟楊某某協(xié)商由楊某某幫其頂包。次日0時30分許,被告人鄭某某與楊某某返回現(xiàn)場,民警在調查過程中將被告人鄭某某查獲。經現(xiàn)場呼吸檢測,其酒精含量為109mg/100ml;經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7.4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經認定,被告人鄭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經鑒定,李某某的傷勢構成輕傷一級。案發(fā)后,被告人鄭某某已為李某某支付醫(yī)藥費等費用共計人民幣74547.36元。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杭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璐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鄭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885719****;
2.數字卷宗、光盤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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