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源檢一部刑訴〔2020〕208號
被告人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3231972********,漢族,中專文化,個體,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沂源縣**路**號,住山東省沂源縣**號樓,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沂源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8月6日被沂源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沂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21時54分,被告人鄭某某酒后駕駛魯******號小型轎車,沿勝利路由東向西行至勝利路與歷山路路口處被依法查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被告人鄭某某血液酒精濃度為,115mg/100ml,經(jīng)山東交院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乙醇含量檢測,被告人鄭某某乙醇含量為97.7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駕駛證復(fù)印件;2.發(fā)破案經(jīng)過;3.被告人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山東交院交通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5.視聽資料:被告人鄭某某查獲及抽血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鄭某某歸案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00mg/100ml,犯罪情節(jié)輕微,建議對被告人鄭某某免予刑事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曉霞
檢察官助理:耿楊楊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谏綎|省沂源縣**院**號樓。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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