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衢柯檢二部刑訴〔2019〕85號
被告人鄭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8211983********,漢族,初中文化,自由職業(yè),住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航埠鎮(zhèn)***村*****號。因非法侵入住宅于2015年3月19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尋釁滋事于2017年2月1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又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鄭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詢問了被害人,審查了全案卷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并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晚,被告人鄭某甲駕駛浙H3G****號小型轎車從衢州市柯某某航埠鎮(zhèn)前往衢州市區(qū)。當晚6時27分許,其駕車行至雙江線6KM+400M衢州市柯某某航埠鎮(zhèn)萬川村路段時,因接聽手持電話,未仔細觀察前方道路通行情況,車輛與在路邊行走的被害人陳某甲發(fā)生碰撞,致陳某甲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發(fā)生。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鄭某甲為逃避法律追究,在現(xiàn)場隱瞞其作為肇事者的真實身份,在接受民警事故調查時否認其為肇事者。直至同年9月17日,鄭某甲到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柯城大隊投案。
經鑒定,被害人陳某甲因道路交通事故鈍性外力作用造成右額枕頂部、大腦鐮后部硬膜下血腫,左額葉、右顳葉腦挫裂傷,蛛網膜下出血,伴有神經系統(tǒng)癥狀和體征;左側第3、4肋骨折等,其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二級。同年10月15日,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柯城大隊認定被告人鄭某甲負事故全部責任,陳某甲無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歸案經過、接警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通話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2.證人證言:證人盧某某、徐某某、鄭某乙、陳某乙、陳某丙琦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鄭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車輛技術性能鑒定報告;
5.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
6.視聽資料:監(jiān)控視頻光盤。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且在肇事后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甲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應同時適用《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甲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
?????????????
???????????????????????????????????????檢察員:葉麗清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鄭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隨案移送物品見本院移送清單;
???3.認罪認罰具結書;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span>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