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靖檢刑訴〔2020〕65號
被告人鄭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0861978********,漢族,高中文化,靖江**港務有限公司**,住江蘇省靖江市**鎮(zhèn)**小區(qū)**區(qū)**幢**室(戶籍地江蘇省靖江市**鎮(zhèn)**村**圩**號)。被告人鄭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靖江市公安局決定并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6時17分許,被告人鄭某某持C1型駕駛證駕駛蘇M1****號小型轎車,沿靖江市斜橋鎮(zhèn)康橋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合橋路交叉路口北側路段時,因其霧天駕駛機動車疏于觀察車前路面情況,未降低行駛速度,確保安全通行,導致其車前部撞擊同向步行的劉某甲、馬某某、張某某,致劉某甲胸腔臟器損傷而死亡,張某某輕傷二級。?
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鄭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鄭某某主動報警,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賠償被害人劉某甲近親屬人民幣60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攝的涉案車輛等物證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
3.證人劉某乙的證言;
4.被害人馬某某、張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鄭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6.靖江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鑒定書;
7.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機動車駕駛人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筆錄;
8.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監(jiān)控視頻及截圖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鄭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凌積中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鄭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補充材料七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