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淮檢一部刑訴〔2020〕13號
被告人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21011973********,漢族,小學肄業(yè),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qū),住潁泉區(qū)**鎮(zhèn)**居委會**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淮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2月16日被淮濱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淮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退回時間:2020年3月12日,補回時間: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2時10分許,被告人鄭某某駕駛豫N*****號重型倉柵式貨車沿國道328線由東向西行駛至淮濱縣固城鄉(xiāng)楚寨路口西側(cè)路段時,因觀察不周、操作不當,與劉某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相碰,造成劉某某當場死亡。經(jīng)淮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集體研究認定,鄭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到案經(jīng)過、駕駛證和車輛信息、酒精檢測單、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賠償協(xié)議等;2.現(xiàn)場勘查筆錄;3.鑒定意見;4.證人劉某甲的證言;5.被告人鄭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淮濱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方健?余軍梅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鄭某某現(xiàn)羈押于淮濱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證人名單1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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