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平塘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塘檢刑訴〔2020〕66號
被告人鄭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7281978********,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羅甸縣,住貴州省羅甸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平塘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平塘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經本院建議,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1時許,被告人鄭某某駕駛浙DU****號小型轎車從平塘縣塘邊鎮(zhèn)方向往克度鎮(zhèn)方向行駛。21時40分許,該車行駛至315省道6公里+500米(小地名:大滿路口)路段處時,該車撞到行人楊某某,造成行人楊某某當場死亡,該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平塘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鄭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楊某某無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人員核查情況、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等書證;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平塘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平塘縣公安司法鑒定文書、黔南州中正科技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事故現場圖、事故現場照片等證據在卷。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案發(fā)后被告人鄭某某主動撥打110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并在現場等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前來處理,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妥善處理死者前期安葬相關事宜。建議判處被告人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塘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海燕
???????????????????????????????????????????????檢察官助理?趙昌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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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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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居住在羅甸縣**鎮(zhèn)**村**組**號;聯系電話:1511781****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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