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沙檢公刑訴〔2020〕4號
被告人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沙縣,公民身份號碼3504271968********,漢族,小學畢業(yè),戶籍地福建省沙縣**鎮(zhèn)**村**街**號,現住址福建省沙縣**鎮(zhèn)**村**街**號。曾因盜竊罪于1994年11月15日被沙縣公安局罰款200元、因盜伐林木罪于1995年11月27日被沙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因賭博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沙縣公安局罰款400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沙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由沙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鄧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沙縣,公民身份號碼3504271989********,漢族,相當初中,戶籍地福建省沙縣**鎮(zhèn)**村**號,現住址福建省沙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沙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12月4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同日由沙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沙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鄭某某、鄧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鄭某某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19年12月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5日晚上,被告人鄭某某與被告人鄧某某兩人邀約持有鄭某某的射釘槍一支,到沙縣**鎮(zhèn)**村**村一帶的山林進行打獵。打獵期間被告人鄭某某和鄧某某均使用了所攜帶的射釘槍獵捕野生動物,但未擊中野生動物。經三明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被告人鄭某某非法持有的射釘槍為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
二、2019年9月(中秋節(jié))過后,被告人鄭某某獨自一人在沙縣**鎮(zhèn)**村“石門”(小地名)自家的水稻田附近放置6個老鼠夾抓捕野生動物,在其放置的老鼠夾的十余天內一共獵捕了兩只白鷴、兩只山麂,隨后將兩只白鷴和兩只山麂存放在自家的冰箱內。經鑒定,被告人鄭某某使用老鼠夾獵捕到的兩只白鷴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赤麂(山麂)為福建省**般保護野生動物。
被告人鄭某某、鄧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抓獲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表、扣押清單、搜查筆錄、提取筆錄、沙縣公安局出具的證明等書證;2.三明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意見、野生動物產(制)品鑒定報告;3.指認、辨認、檢查、勘驗筆錄;4.證人安某某證言;5.被告人鄭某某、鄧某某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鄭某某、鄧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進行數罪并罰。被告人鄭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依法從輕處罰。
被告人鄧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鄧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依法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的有關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鄭某某有期徒刑8-9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鄧某某判處拘役2-3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沙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峰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鄭某某現羈押于沙縣看守所;
被告人鄧某某現在沙縣**鎮(zhèn)**村**號候審,聯(lián)系電話1847055****。
2.隨案移送案卷材料貳冊。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2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