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陽檢二部刑訴〔2020〕2號
被告人鄭威(綽號“四偉”),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1051964********,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出生地湖北省武漢市,戶籍所在地武漢市漢陽區(qū)**巷**號,現(xiàn)租住武漢市漢陽區(qū)**棟**室。因犯敲詐勒索罪,于1994年9月9日被武漢市漢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漢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經本院以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批準逮捕,次日由武漢市公安局漢陽區(qū)分局執(zhí)行。
被告人劉某某(綽號“玉”),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1051968********,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出生地湖北省武漢市,戶籍所在地武漢市漢陽區(qū)**棟**單元**樓**號,現(xiàn)租住武漢市漢陽區(qū)**棟**室。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漢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經本院以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批準逮捕,次日由武漢市公安局漢陽區(qū)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漢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鄭威、劉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10月21日止,2019年11月17日起至12月17日止)。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鄭威、劉某某以夫妻名義合租了武漢市漢陽區(qū)**棟**室多次販賣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9年5月13日11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在上述租住處,用支付寶轉帳的方式,以人民幣50元的價格將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果”)1顆販賣給吸毒人員黃某某,并容留黃某某在該處吸食毒品。
同日16時許,被告人劉某某用同樣的方式,在上述租住處以人民幣50元的價格將甲基苯丙胺1顆販賣給吸毒人員黃某某,并容留黃某某在該處吸食毒品。
2、同日12時許,被告人鄭威在上述租住處,用支付寶轉帳的方式,以人民幣200元的價格將甲基苯丙胺4顆販賣給吸毒人員付某某,并容留付某某在該處吸食毒品。
3、同日14時許,被告人鄭威在上述租住處,用支付寶轉帳的方式,以人民幣50元的價格將甲基苯丙胺1顆販賣給吸毒人員劉某甲,并容留劉某甲在該處吸食毒品。
同日18時許,被告人鄭威在上述租住處,用同樣的方式,以人民幣50元的價格將甲基苯丙胺1顆販賣給吸毒人員劉某甲,容留劉某甲在該處吸食毒品。
4、同日16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在上述租住處,用支付寶轉帳的方式,以人民幣50元的價格將甲基苯丙胺1顆販賣給吸毒人員張某某,并容留張某某在該處吸食毒品。
5、同日17時許,被告人鄭威在上述租住處,用支寶轉帳的方式,以人民幣100元的價格將甲基苯丙胺2顆販賣給吸毒人員王某某,并容留王某某在該處吸食毒品。
同日20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在上述租住處,用同樣的方式,以人民幣200元的價格將甲基苯丙胺4顆販賣給吸毒人員王某某,并容留王某某、張某某在該處吸食毒品。
6、同日20時許,被告人鄭威在上述租住處,用支寶轉帳的方式,以人民幣250元的價格將甲基苯丙胺4顆和甲基苯丙胺晶體(冰毒)少許販賣給吸毒人員朱某某,并容留朱某某在該處吸食毒品。
7、同日14時至21時期間,被告人鄭威、劉某某在上述租住處容留吸毒人員汪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直至同日21時許,公安人員在該處將被告人鄭威、劉某某及吸毒人員汪某某、李某某、黃某某、劉某甲、張某某、王某某、朱某某、付某某當場抓獲。隨即,公安民警在該處臥室衣柜收納桶內查獲了被告人鄭威放置衣柜收納桶內塑料袋甲基苯丙胺片劑34包、甲基苯丙胺晶體3袋、塑料管裝甲基苯丙胺晶體32管和被告人鄭威用于自己吸食的塑料袋裝甲基苯丙胺粉末9袋。經鑒定,上述毒品檢材中均檢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經稱量,用于販賣的甲基苯丙胺共凈重34.55克,被告人鄭威非法持有的甲基苯丙胺共凈重10.84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人員信息表、刑事判決書、微信轉帳記錄、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房屋居間合同、現(xiàn)場尿液結果告知筆錄、戒毒證明等書證;2.案發(fā)現(xiàn)場、毒品等物證照片;3.證人付某某、劉某甲、朱某某、黃某某、張某某、王某某、汪某某、李某某、劉某乙、劉某丙等人的證人證言;4.武漢市公安毒品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5.抓獲經過、破案經過、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提取、扣押筆錄、稱量筆錄、取樣筆錄、辨認筆錄、辦案說明等其它證明材料;6.被告人鄭威、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威、劉某某向多人多次販賣毒品,并容留多人在同共租住處吸食毒品,從現(xiàn)場查獲被告人鄭威用于販賣的毒品達34.55克,非法持有用于自己吸食的毒品達10.84克,被告人鄭威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威有前科劣跡,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莉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鄭威現(xiàn)羈押于武漢市漢陽區(qū)看守所、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羈押于武漢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及證據材料4冊279頁(含訊問光盤2張)。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4.《量刑建議書》4份。
5.作案工具蘋果手機1部暫扣公安機關、補充材料1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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