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刑訴〔2020〕137號
被告人鄭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505831962********,漢族,高中文化,個體,福建省南安市人,住福建省南安市**街道**路**號。被告人鄭某某因涉嫌貪污罪,于2002年4月1日被本院決定逮捕,同年4月29日被上網追逃。2019年12月18日被抓獲,同年12月23日被阜陽市公安局潁東分局執(zhí)行逮捕,次日被本院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19年12月24日被潁東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決定逮捕,同日由阜陽市公安局潁東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阜陽市潁東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被告人鄭某某涉嫌貪污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995年10月,張某某(已判刑)在任阜陽卷煙廠嘴棒倉庫保管員時,發(fā)現倉庫嘴棒有升溢,即將此情況告訴本廠物資供應科業(yè)務員沈某某(已死亡),沈某某授意張某某將升溢的嘴棒賣掉。1995年10月、1996年1月張某某伙同沈某某以阜陽卷煙廠的名義,從蚌埠卷煙廠將2車共436箱872萬支嘴棒,以每車11.6萬元的價格賣給被告人鄭某某。
1998年8月,鄭某某要求張某某從蚌埠卷煙材料廠提出嘴棒,以每車12萬元的價格購買。1998年8月至2000年1月,張某某以阜陽卷煙廠的名義先后從蚌埠卷煙材料廠提出20車嘴棒,每車嘴棒均為260箱520萬支。張某某租用駕駛員王某某駕駛的皖******號貨車,從蚌埠卷煙材料廠將嘴棒運往福建省南安市,鄭某某等人在南安市接貨后向駕駛員王某某支付運費。
張某某利用職務之便在入庫賬上登記上述20車嘴棒已入阜陽卷煙廠倉庫,同時在報給物資供應科的紙張耗用月報表上加大車間消耗用欄內的消耗用量,用以沖抵私賣的20車嘴棒。
另查明,阜陽卷煙廠已將2002年9月以前同蚌埠卷煙材料廠的往來款項結清,其中包括20車嘴棒共計人民幣3981568.63元。
被告人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證人張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證言;
3.潁東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制作的辨認筆錄;
4.被告人鄭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伙同阜陽卷煙廠嘴棒倉庫保管員張某某,利用張某某保管、管理國有物資嘴棒的職務便利,采取多報材料耗用、虛報入庫等手段,與張某某共同侵吞、變賣國有資產,價值3981568.62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鄭某某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50萬元至79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灼娟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鄭某某現羈押于阜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五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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