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魚臺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魚檢一部刑訴〔2020〕63號
被告人郎某某,男,聾啞人,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105197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qū)**巷**號,住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qū)**巷**號。2007年9月因犯盜竊罪被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4年10月因犯盜竊罪被臨沂市河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7年3月17日因犯盜竊罪被濟南市槐蔭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魚臺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經(jīng)我院決定,于同年2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宋某,男,聾啞人,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402111977********,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區(qū)**鄉(xiāng)**莊**號,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區(qū)**鄉(xiāng)**莊**號。2018年11月22日因犯盜竊罪被德州市平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魚臺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經(jīng)我院決定,于同年2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魚臺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郎某某、宋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二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19年11月期間被告人郎某某、宋某先后在山東省濟南市、山東省魚臺縣實施盜竊,其中郎某某盜竊2次,盜竊現(xiàn)金7400元;被告人宋某盜竊一次,盜竊現(xiàn)金2300元?,F(xiàn)分述如下:
1、2015年6月13日,被告人郎某某來至濟南市槐蔭區(qū)**物流公司,盜得馮某某的現(xiàn)金5100元。
2、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郎某某伙同宋某來至魚臺縣**鎮(zhèn)**快遞公司,盜得張某某的現(xiàn)金2300元。
被告人郎某某于2020年1月3日在濟南市槐蔭區(qū)公安局匡山派出所處理事務時被抓獲;被告人宋某于2020年1月13日在昌邑市**路**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內(nèi)被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等書證;2.被害人馮某某、張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郎某某、宋某的供述與辯解;4.辨認、指認筆錄;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郎某某、宋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郎某某、宋某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郎某某、宋某系聾啞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郎某某、宋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魚臺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洪福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郎某某、宋某現(xiàn)羈押于魚臺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4份。
_?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