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成青檢二部刑訴〔2020〕392號
被告人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2251993********,藏族,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溝縣**鎮(zhèn)**村**組**號。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5月27日依法告知被告人郎某某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郎某某同意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1月10日03時50分,?被告人郎某某飲酒后駕駛川U*****號小型轎車在成都市青羊區(qū)清江東路與大慶路交叉路口處與李某某駕駛的川A*****小型轎車追尾,被告人郎某某負事故全部責(zé)任。經(jīng)抽血檢測,郎某某血液乙醇濃度為208.7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被告人郎某某的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建立???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郎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彛娫?558307****;
2、案卷材料貳冊,函壹份,光盤壹張,量刑建議書壹份、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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