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柳南檢刑訴〔2020〕123號
被告人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001011991********,漢族,高中文化,無固定職業(yè),戶籍所在地重慶市萬州區(qū)**鎮(zhèn)**村**組**號,住柳州市魚峰區(qū)**路**巷**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8月3日2時33分許,被告人郎某某酒后駕駛號牌為桂B(yǎng)****6的“吉利美日”?牌小汽車路經(jīng)潭中西路路段時,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民警對郎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和血液檢測,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03mg/100mL,己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鑒定意見,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郎某某經(jīng)傳喚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郎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柳州市柳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安娜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郎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lián)系電話:136578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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