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梧州市萬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萬檢刑訴〔2020〕176號
被告人鄒金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41119900305051X,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梧州市萬某某**鎮(zhèn)**村**組**號。曾因犯搶劫罪于2009年4月2日被梧州市萬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搶奪罪于2012年2月24日被梧州市長洲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搶奪、盜竊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梧州市萬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4月15日被梧州市龍圩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梧州市長洲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現(xiàn)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梧州市公安局萬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萬某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萬某某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鄒金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嚴某某聯(lián)系被告人鄒金源欲購買700元毒品“K粉”,并通過微信轉賬了人民幣850元毒資給鄒金源,后雙方約定在梧州市萬某某**路**級**號嚴某某租住處交易。當日19時許,鄒金源去到上述約定地點,將二小包毒品疑似物(分別凈重0.46克、0.49克)販賣給嚴某某,雙方交易完畢后,被公安人員人贓并獲。經檢驗,鄒金源販賣給嚴某某的二小包毒品疑似物均未檢出氯胺酮等毒品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鄒金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金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販賣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鄒金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鄒金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鄒金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梧州市萬某某人民法院
?????????????????????????????檢 察 官?胡迪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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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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